这几天最令人痛心的新闻,莫过于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被人杀害。一位非常优秀的女生,倒在了素不相识、无冤无仇的小区邻居的刀下。经鉴定,行凶者患有精神分裂症。
根据情况通报可以得知,行凶者2023年就曾多次到一些邻居家敲门滋扰辱骂,并因此接受过民警的警告。此后,该女子仍携带刀具继续骚扰小区住户,直到犯下命案。
看到这里,相信大家都会觉得很疑惑,这种存在明显暴力倾向、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,为何没有被强行送医收治?原因与相关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有关。
首先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,如果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并已经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,尤其是那些危害到公众安全或是严重威胁到个人身家性命的案件,就可以强制其接受医疗监护治疗。
但问题是,什么才算严重暴力行为?敲门骂人算不算?具体界定尺度需要基层执法者自行把握,这就存在判断失误的可能。
其次,就算精神病人被强行送医治疗,也不一定会被顺利接收,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,涉及到医院的诊断、监护人的意见、民政部门的协助等程序,一个环节出问题,就会出现收治不了的情况。
第三,就算病人被成功收治入院强制治疗,如果家属监护人不愿意,可以立即将人接走,忙了半天收治了个寂寞。因为社会对精神疾病长期存在偏见,病人与家属通常会有“病耻感”,往往会对治疗持消极抵触态度。
因此,当“预防性”举措失效,那只有等精神病人闯下大祸后,由司法机关发起更具强制性的医疗措施,但若走到这一步就太晚了。
目前,这起案件正在审理中,相信法律一定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。但更重要的是,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,需要审视制度上的缺陷加以修补,设法做到“未雨绸缪”,而不能总是“亡羊补牢”。
此外,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,一定不能讳疾忌医,要尽到监护以及为病人治疗的责任,一旦病人犯罪,即便其家属不负刑事责任,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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